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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0)台電參字第 47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972 條
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
第 1131 條
親屬會議會員,應就未成年人、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
之:
一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二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。
三、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。
前項同一順序之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親等同者,以父系之親屬為先。同
系而親等同者,以年長者為先。
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(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) 非現行
第 1 條
關於親屬之事件,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
,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。
第 4 條
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之規定,除第九百七十三條外,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
所訂之婚約亦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