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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6)台函民字第 07701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0 條
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,不得成立。
第 60 條
設立財團者,應訂立捐助章程。但以遺囑捐助者,不在此限。
捐助章程,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。
第 61 條
財團設立時,應登記之事項如下:
一、目的。
二、名稱。
三、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。
四、財產之總額。
五、受許可之年、月、日。
六、董事之姓名及住所。
七、限制董事代表權者,其限制。
八、定有存立時期者,其時期。
財團之登記,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