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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58)函民決字第 3207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817 條
數人按其應有部分,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,為共有人。
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,推定其為均等。
第 1177 條
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。
第 1178 條
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後,應將繼承開始及選定管理人之事由,呈報法
院,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。
前項一定期限,應在一年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