數人按其應有部分,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,為共有人。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,推定其為均等。
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。
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後,應將繼承開始及選定管理人之事由,呈報法 院,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。 前項一定期限,應在一年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