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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9)台函參字第 21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85 條
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,限制行為能力人,關於其營
業,有行為能力。
限制行為能力人,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,法定代理人,得將其允許
撤銷或限制之。
第 974 條
未成年人訂定婚約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第 981 條
未成年人結婚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第 1006 條
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、變更、或廢止,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
人時,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第 1049 條
夫妻兩願離婚者,得自行離婚。但未成年人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第 1084 條
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。
第 1085 條
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。
第 1086 條
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。
第 1088 條
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管理。父不能管理時,由母管理。
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
之。
第 1091 條
未成年人無父母,或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
務時,應置監護人。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