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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6)台函參字第 2176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) 非現行
第 5 條
前條罰鍰,依左列之規定:
一、中央各部、會為三十元以下。
二、省政府及其各廳,院轄市市政府及其各局,為二十元以下,中央各部
    、會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。
三、縣、市政府為十元以下,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。
四、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