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6)台函民字第 6021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9 條
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,推定其為死亡。
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。但有反證者,不
在此限。
第 1063 條
妻之受胎,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。
前項推定,如夫能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者,得提起否認之訴。但
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,一年內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