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5)台公參字第 537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924 條
典權未定期限者,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,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
年不回贖者,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