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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45)台公參字第 537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924 條
典權未定期限者,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,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 年不回贖者,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