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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4)台公參字第 224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530 條
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,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,不即為拒
絕之通知時,視為允受委託。
第 531 條
為委任事務之處理,須為法律行為,而該法律行為,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
,其處理權之授與,亦應以文字為之。
第 1092 條
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,得因特定事項,於一定期限內,委託他人行使監
護之職務。
第 1093 條
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。
第 1094 條
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、義務,或父母死亡而無遺
囑指定監護人時,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:
一、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。
二、家長。
三、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。
四、伯父或叔父。
五、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