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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43)台鳳公參字第 6360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432 條
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租賃物,租賃物有生產力者,並應保
持其生產力。
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,致租賃物毀損、滅失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約
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、收益,致有變更或毀損者,不
在此限。
第 459 條
耕作地之出租人,除前條及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外,僅於承租人違反第四百
三十二條、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,得
終止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