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5)法律決字第 07872 號
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(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、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,請求國家賠償者,以公務員
之不法行為、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
後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