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5)法律決字第 07872 號
民法 (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186 條
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,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者,
負賠償責任。其因過失者,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,負其
責任。
前項情形,如被害人,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,而因故意或過
失不為之者,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。
國家賠償法 (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) 非現行
第 6 條
國家損害賠償,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。
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(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、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,請求國家賠償者,以公務員
之不法行為、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
後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