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7)法律字第 16225 號
民法 (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) 非現行
第 33 條
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,不遵主管機關監亮督之命令,或妨礙其
檢查者,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。
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,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,主管
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,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