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,不得成立。
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,不得成立。
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,於祠堂、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, 不適用之。
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,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。 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,應速行公告,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