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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813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)
現行
第 767 條
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。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 前項規定,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