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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81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98 條
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、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,其先執行
徒刑者,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,法院得免其處
分之執行;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,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,
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,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。
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、第八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
安處分,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,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,
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。
前二項免其刑之執行,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