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799 號
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(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) 非現行
11
十一、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予戒護防止脫逃。對於受處分人,應於不妨礙
      其治療進行之範圍內施以戒護。
12
十二、有關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施用戒具及戒護人員使用槍械之情形應
      依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為之。
18
十八、刑後強制治療處分處所,應許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與其家屬及親
      友接見。
      請求接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者,應登記其姓名、年齡、住所、
      職業、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姓名及其關係與接見事由。
      請求接見,如認為有妨害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之紀律,或刑後強制治
      療受處分人之利益者,不予准許。
19
十九、接見除另有規定外,應加監視,如在接見中發現有前點第三項之情
      形時,應停止其接見。
21
二十一、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指定區域,許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限
        制時間內自由散步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