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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799 號
保安處分執行法 (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5 條
保安處分處所應分別情形,施以適當之戒護。
保安處分處所之戒護辦法,由法務部核定之。
第 21 條
保安處分處所,對於受處分人,除防止其脫逃、自殺、暴行或其他違反紀
律之行為外,應於不妨礙個性發展之範圍內,施以管理。
第 23 條
接見除另有規定外,應加監視;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,應
停止其接見。
第 78 條
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