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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733 號
民法 (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50 條
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。
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:
一、變更章程。
二、任免董事及監察人。
三、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。
四、開除社員。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