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。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: 一、變更章程。 二、任免董事及監察人。 三、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。 四、開除社員。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。
律師公會置理事、監事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;其名額如左: 一、地方律師公會,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,監事一人至七人。 二、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,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五人,監事三人至十一人。 前項理事、監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