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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724 號
法醫師法 (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)
非現行
第 31 條
法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、章程者,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: 一、警告。 二、撤銷其決議。 三、撤免其理事、監事。 四、限期整理。 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處分,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