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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723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) 非現行
第 131 條
公法上之請求權,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公法上請求權,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。
前項時效,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。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) 非現行
第 131 條
  公法上之請求權,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  公法上請求權,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。
  前項時效,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。
第 157 條
 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,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。
 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,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,應於核定
  後始得會銜發布。
  法規命令之發布,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。
民法 (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144 條
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
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,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,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
,請求返還;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。
第 145 條
以抵押權、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,雖經時效消滅,債權人仍得就其
抵押物、質物或留置物取償。
前項規定,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,經時效消滅者,不
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