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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722 號
民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) 非現行
第 66 條
稱不動產者,謂土地及其定著物。
不動產之出產物,尚未分離者,為該不動產之部分。
第 67 條
稱動產者,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