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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720 號
看守所組織通則 (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) 非現行
第 1 條
看守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,其設置地點及管轄,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
請法務部核定之。
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,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