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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717 號
民法 (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227- 2 條
契約成立後,情事變更,非當時所得預料,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,
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、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。
前項規定,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,準用之。
第 309 條
依債務本旨,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,經其受領者,債之關係
消滅。
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,視為有受領權人。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
知其無權受領者,不在此限。
第 384 條
試驗買賣,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