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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71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) 非現行
第 14 條
行為人雖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應注意,並能注意,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。
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
論。
第 36 條
褫奪公權者,褫奪下列資格:
一、為公務員之資格。
二、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。
第 64 條
死刑不得加重。
死刑減輕者,為無期徒刑。
第 66 條
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罰金減輕者,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。但同時有免除其刑
之規定者,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。
第 76 條
緩刑期滿,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,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。但依第七十
五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第 268 條
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
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