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71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) 非現行
第 267 條
以賭博為常業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 350 條
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
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