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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71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)
非現行
第 267 條
以賭博為常業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 350 條
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