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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715 號
民法 (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)
非現行
第 487- 1 條
受僱人服勞務,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受損害者,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。 前項損害之發生,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,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,有求 償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