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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710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83 條
執行期滿者,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,應於其刑期
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。
核准假釋者,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,給予假釋證書,並移送保護
管束之監督機關。
受赦免者,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,應於公文到達
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