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程序法 (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) 非現行 |
第 131 條 | 公法上之請求權,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公法上請求權,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。
前項時效,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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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(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) 非現行 |
第 391 條 | 拍賣,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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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97 條 | 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,拍賣人得解除契約,將其物再為拍賣
。
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,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,原買受
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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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賠償法 (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) 非現行 |
第 2 條 |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,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。
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
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,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
受損害者亦同。
前項情形,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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