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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99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185- 3 條
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
而駕駛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六月以上
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