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: 一、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。 二、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。 三、夫或妻所受之贈物,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。 四、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。
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,夫妻所取得之財產,為其聯 合財產。但依第一千零一十三條規定,妻之特有財產,不在其內。
聯合財產中,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 償取得之財產,為妻之原有財產,保有其所有權。 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,為夫所有。 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,其所有權歸屬於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