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96 號
民法 (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) 非現行
第 1013 條
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:
一、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。
二、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。
三、夫或妻所受之贈物,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。
四、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。
第 1016 條
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,夫妻所取得之財產,為其聯
合財產。但依第一千零一十三條規定,妻之特有財產,不在其內。
第 1017 條
聯合財產中,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
償取得之財產,為妻之原有財產,保有其所有權。
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,為夫所有。
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,其所有權歸屬於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