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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91 號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(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) 現行
第 13 條
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,自第四級依次漸進:
第四級。
第三級。
第二級。
第一級。
第 75 條
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,應速報請假釋。
第 76 條
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,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,得報請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