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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691 號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(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)
現行
第 13 條
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,自第四級依次漸進: 第四級。 第三級。 第二級。 第一級。
第 75 條
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,應速報請假釋。
第 76 條
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,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,得報請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