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91 號
監獄組織通則 (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1 條
監獄隸屬法務部,其設置地點及管轄,由法務部定之。
第 20 條
監獄設假釋審查委員會,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,除典獄長、教化科科長、
戒護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,延聘
心理、教育、社會、法律、犯罪、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
擔任之。
關於監獄受刑人之假釋事項,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