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(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) 非現行 |
1 | 一 監獄辦理假釋,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,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
,就其調查、教化、作業、衛生、戒護、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,並簽
註意見,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。 |
---|
2 |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,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,受刑人
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,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,
認為悛悔有據,始得決議辦理假釋。假釋審查之決議,採無記名投票
方法,取決於多數。 |
---|
3 | 三 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,就下列各項審查之:
(一) 累進處遇各項成績。
(二) 獎懲紀錄。
(三) 健康狀態。
(四) 生活技能。
(五) 其他有關執行事項。 |
---|
4 | 四 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,就下列各項審查之:
(一) 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。
(二) 家庭及鄰里之觀感。
(三)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。
(四) 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。
(五) 出監後之生涯規劃。
(六)被害人之觀感。 |
---|
21 | 二十一 假釋出獄人有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情事者,應由原執行監獄速為處
理。
監獄辦理撤銷假釋事件,應檢具撤銷假釋報告表函報法務部核辦
。撤銷假釋報告表格式另定之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