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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87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224 條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
褻之行為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