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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687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)
非現行
第 224 條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,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