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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8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
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。
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
處罰之裁判確定後,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,而法律有變更,不處罰其行為
者,免其刑之執行。
第 16 條
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但按其情節,得減輕其刑;如自信其行
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,得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