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83 號
民法 (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247- 1 條
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,為左列各款之約
定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該部分約定無效:
一 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。
二 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。
三 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。
四 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