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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83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30 條
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,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,其行為不能由他人
代為履行者,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。
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,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