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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81 號
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(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) 非現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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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監獄辦理假釋,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,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
    ,就其調查、教化、作業、衛生、戒護、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,並簽
    註意見,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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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,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,受刑人
   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,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,
    認為悛悔有據,始得決議辦理假釋。假釋審查之決議,採無記名投票
    方法,取決於多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