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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79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41 條
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
宣告,因身體、教育、職業、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,執行顯有困難者,得以
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,難收矯正之效
,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。
併合處罰之數罪,均有前項情形,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