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期滿者,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,應於其刑期 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。 核准假釋者,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,給予假釋證書,並移送保護 管束之監督機關。 受赦免者,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,應於公文到達 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。
釋放後之保護事項,應於受刑人入監後即行調查,釋放前並應覆查。 前項保護,除經觀護人、警察機關、自治團體、慈善團體及出獄人最近親 屬承擔者外,關於出獄人職業之介紹、輔導、資送回籍及衣食、住所之維 持等有關事項,當地更生保護團體應負責辦理之。
因執行期滿釋放者,應於十日前調查釋放後之保護事項,及交付作業勞作 金之方法,並將保管財物預為交還之準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