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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73 號
民法 (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) 非現行
第 28 條
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,與該
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。
第 273 條
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
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
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。
第 745 條
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
拒絕清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