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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48 號
行政罰法 (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) 非現行
第 19 條
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,其情節
輕微,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,得免予處罰。
前項情形,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,並作成紀錄,命其
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