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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642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)
非現行
第 102 條
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,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,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,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,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但法規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