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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34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) 非現行
第 11 條
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,亦適用之。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
者,不在此限。
第 41 條
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
或拘役之宣告,因身體、教育、職業、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,執行
顯有困難者,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但確因不執行
所宣告之刑,難收矯正之效,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。
併合處罰之數罪,均有前項情形,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,亦同。
第 74 條
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,認為以暫不
執行為適當者,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,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
起算。
一 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。
二  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五年以內未曾受有
   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