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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31 號
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(民國 82 年 02 月 05 日) 非現行
第 1 條
依法律應處罰金、罰鍰者,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。但法律已
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,依其規定。
第 2 條
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,均就其原定
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;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,或
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