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法律應處罰金、罰鍰者,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。但法律已 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,依其規定。
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,均就其原定 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;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,或 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