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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21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本法所稱行政執行,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、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
行及即時強制。
第 15 條
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,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。
第 43 條
本法施行細則,由行政院定之。
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:
一、稅款、滯納金、滯報費、利息、滯報金、怠報金及短估金。
二、罰鍰及怠金。
三、代履行費用。
四、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。
民法 (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147 條
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
第 1148 條
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
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行政罰法 (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) 非現行
第 18 條
裁處罰鍰,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、所生影響及因違
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,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。
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,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
,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。
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,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,
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;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,不得
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,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。
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其他種類行政罰,其處罰定有期間者,準用前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