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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594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)
非現行
第 253 條
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、商號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