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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5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893 條
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拍賣質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 清償。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,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,其 約定為無效。